吴兴桂律师亲办案例
在足浴店仅从事劳务工作的不认定为犯罪——提高不捕率技巧之二
来源:吴兴桂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浏览量:310

下面继续介绍本人亲办的不批捕成功案例。


案件概要:

犯罪嫌疑人甲某原本在深圳某大型电子公司上班。一天,在东莞某酒店上班的甲某女朋友乙某叫他过去玩,甲某考虑到还差一个多月就要回家和乙某订婚了,遂辞工去了乙某处,因乙某在该酒店做技师,甲某临时被安排在酒店做一般的服务员以打发时光,负责为客人端茶倒水。不料,甲某刚上班20天左右,该酒店的全部工作人员就因为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一锅端了。不久,甲某的家人匆匆忙忙找到我代理本案,希望为甲某取保候审。


案件代理要点:

本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所了解的案情,提出了以下几点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本案犯罪嫌疑人只是一个普通的服务员,为客人端茶倒水,而且他服务的对象也都是过来正规洗脚的客人,他的工资也就是每月3000元的固定工资。他既没资格也没有身份去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一系列行为。因此他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二、同样,他也没有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的行为。首先,犯罪嫌疑人以前一直在深圳市福永镇的“XXX电子有限公司”打工,

只是他女朋友叫他过来玩,他才过来顺便在女朋友上班的那个酒店临时做一个月服务员,然后就准备带女朋友回家结婚。因此,他对沐足服务行业根本就是外行。其次,犯罪嫌疑人上班还不到一个月,他只知道该场所有99/钟的沐足加足疗的正规服务项目,他的服务对象也仅限于为前来洗脚的客人端茶倒水。据其本人陈述他除了清楚这个项目外,他根本不知道还有别的服务项目。即使查实了本店还有至尊冰爽、至尊双飞及外出包夜等各种高价涉黄服务项目,只要他本人没有参与这些项目的服务,就不能认定他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再次,本案中也根本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嫖客或卖淫女涉黄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收取嫖资或提成的相关证据记录,因为他根本没有介绍客人去该店嫖娼,也没有推荐卖淫女给客人。

三、即使某酒店存在卖淫嫖娼的涉黄行为,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且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因此,犯罪嫌疑人也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卖淫罪或同系列的其他犯罪,均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敬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甲某作无罪释放,使其能早日与家人团聚。谢谢。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在审查全部案卷后,最终认为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合法有据并予以采纳,在36天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予以释放的决定。
以上内容由吴兴桂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兴桂律师咨询。
吴兴桂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43好评数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长城盛世家园二楼211室-位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兴桂
  • 执业律所:
    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长城盛世家园二楼211室-位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