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桂律师亲办案例
巧变罪名,使之不捕——提高不捕率的技巧之三
来源:吴兴桂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量:235

在刑事辩护策略中也有一个“彼罪辩护”方案,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同样,这种策略也可以应用于呈捕阶段,下面通过本人办理的一个案例来阐述和论证。


案件简介:

杨某受骋于某大型设备公司当司机,负责在不同厂区间运送货物或材料配件等。其中有一个厂区组装车间的车间主任宋某看到其负责组装的车间有很多组装后剩下的纸皮,本来这些纸皮是应当送公司总部统一处理。但他认为有利可图,遂私下找到杨某商量把纸皮运出厂区卖钱的方案,他负责找人帮杨某装车,由杨某负责开车送到废品站去卖掉,所得脏款按73分成,即宋某得7成,杨某得3成,杨某表示同意。在20186月至12月间,宋某、杨某共合计偷卖公司纸皮近40吨,违法获利30000多元。20191月份被公司发现报警后宋某、杨某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以盗窃罪进行立案侦查。


律师工作:

本人接受杨某的家属委托后,及时去会见了杨某。根据杨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与案情简介一致),律师认为本案更加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如果按盗窃罪定罪的话,是铁定要逮捕的,因为深圳盗窃罪的标准是3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而按职务侵占罪的话,要60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金额就根本达不到立案的标准,就很有可能因金额太小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最终作无罪释放处理。本人坚定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只属于职务侵占行为而非盗窃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本案被盗窃物品“纸皮”是在车间主任宋某的管理、保管下,其利用职务便利和杨某共同盗窃纸皮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因侵占的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最终对杨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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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兴桂
  • 执业律所:
    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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